经济学院网站与新媒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党政联席会2024年4月10日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网站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网站与新媒体管理办法》(校党字[2020]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网站与新媒体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面宣传、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网站与新媒体,是指以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或因某项工作业务而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和组织,或以学院在籍在册师生员工个人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各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包括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QQ空间、头条号、抖音、快手、APP客户端等。
第四条 学院网站与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官方网站和新媒体为学院一级;学院各内设机构、挂靠单位、下属组织、某些工作业务需要而组建的机构和组织的网站、新媒体为学院二级。各级网站与新媒体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站与新媒体管理责任制。
二、工作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负责学院一级平台的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学院二级平台的监管。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一级、二级平台的第一责任人,各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明确各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责任人,并留档备查。
三、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网站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网站与新媒体安全。
第七条 学院平台各栏目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维护与相关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备案制度,发布信息前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注明信息来源、编辑、审稿人等,做好信息发布台账记录。
第八条 学院开设二级平台,应使用学校正确的中英文校名、校徽等学校标识,原则上应统一以“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单位正式名称或规范简称”命名,须使用学校统一的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依托学校站群平台开展网站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主办单位自行承担网站页面设计、内容维护、栏目调整、专题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平台若涉及学校基础数据、师生员工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服务器须设在校内,并按规定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审批。部署在校外的网站,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仍为学院。
第十条 学院各二级平台须在上线、开通前3个工作日进行审批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的网站与新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网站与新媒体账号信息、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做好发布台账记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学院网站与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协同共建,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
第十二条 以某项工作业务而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和组织的名义开办的网站和新媒体,若工作业务结束后长期不更新或无人管理,应在三个月内报学院注销该网站和新媒体。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学校或学院审批,擅自以武 汉理工大学及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某项工作项目的名义开办各类网站与新媒体;已经建立的网站与新媒体平台,学院有权责令其更名、停止运营或采取其他整改措施。
四、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与新媒体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学院对网站与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思想性、合法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网站与新媒体平台如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或者传输有损学校或学院声誉的信息时,学院网站与新媒体第一责任人须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指定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学院网站与新媒体管理员的工作。学院平台的账号密码应由管理员专人使用和保管,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各级各类网站与新媒体账号的建设情况摸底排查,加强对学院网站和新媒体账号的引导与监管。
第十八条 以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的互联网群组,如QQ群、微信群、贴吧群等,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以个人名义创建的互联网群组,不得以学校中英文全称或简称命名运营,且创建者对所发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以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的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五、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接受学校对学院网站与新媒体的年审和考评。年审内容包括:舆论导向正确性、信息内容合法合规性、网站与新媒体的安全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运维人员信息准确性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对学院网站与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维护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条 网站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院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办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关闭网站、注销账号,并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