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27 15:37:28


(经党政联席会2024327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师德建设,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校党字[2019]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紧紧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推进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不断增强学院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是:把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机制,引导教职工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师德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院长和党委书记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系办(中心)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涉嫌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师德建设工作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委、工会、教学、学生、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学院师德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 院长和党委书记对学院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组在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师德建设,逐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合 力。

三、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十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崇高理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职工培养首位,探索开展全生命周期师德教育。

第十一条 结合教职工培训开展师德教育。在教职工培训中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重要培训专题,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探索网上培训与专题培训、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结合教学科研开展师德教育。开展教学规范、学术规范、管理服务规范等专题学习活动,提升教职工师德修养和教学科研能力,引导教职工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十三条 结合校园文化开展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融入退休教师荣休仪式、师德讲坛、师德演讲比赛等活动,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增强教职工为人师表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结合社会服务开展师德教育。鼓励教职工参与实践锻炼、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能力,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成效。

第十五条 结合组织建设开展师德教育。实施教工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教工党支部和教工党员,充分发挥教工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教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院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完善师德宣传制度化工作机制,力求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系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师德建设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第十八条 发挥师德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培育选树师德榜样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加强引领,注重感召,弘扬楷模,形成强大正能量,生动展现学院教职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符合教职工特点、富于时代性和感染力的师德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创新师德宣传模式和手段。通过网站及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师德活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当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

四、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职工提高自身修养。强化考评,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将师德考评列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把好教职工入口考评关。将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作为聘用或引进教职工考评的重要内容。将师德要求体现在教职工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完善师德考核评估机制。按照学校教职工师德考评暂行办法,改进师德考评方式方法。在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评。完善师德考评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师德考评每年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师德考评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评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确定考评不合格者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人向教职工本人反馈考评结果,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对于考评基本合格、不合格及不参加考评的教职工具体情况,提交综合报告至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 完善师德档案制度。教职工师德考评以及接受师德教育、培训或奖惩情况进入师德档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等方面考评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重视和发挥师德监督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院领导和教师同行听课制度、督导制度、评教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会以及纪委和团委、学生会组织等在师德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协助学校做好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工作,对师德失范行为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十九条 加强师德舆情搜集整理,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学院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师德舆论正确导向。

五、师德激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职工提升精神境界。激励教职工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三十一条 将师德表现作为有关推荐评选的首要条件。 在教职工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以及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师德先进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 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师德先进评选活动。通过师德先进培育、评选、表彰等活动营造学院崇尚师德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加大师德表彰奖励力度。对师德表现突出、职业道德高尚、工作业绩卓著的师德先进予以重点培养,并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报道。

第三十四条 完善师德相关制度建设联动机制。不断完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依托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教学研究过程和管理服务过程。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师德失范预警机制。对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关注,对师德失范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调查、约谈等方式进行预警。

第三十六条 完善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机制。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健全师德失范行为惩处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外籍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依照国家涉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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