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2023)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强化考核激励、约束作用,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师德考评暂行办法》(校党字〔2019〕14号)、《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校人字〔2012〕68号)、《武汉理工大学“四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组织
1.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由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2.处级干部及辅导员等年度考核,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院在岗的教职工(含在规定期限内的公派出国、进修学习、在外任职和外派外借等人员)以及7月1日以后已退休人员,其中考核年度中调入学院的教职工由学院负责考核。免于考核人员范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划定。
四、考核依据和内容
以《经济学院“四定”工作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各级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对教职工的工作任务要求,以受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文化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协作精神、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其中:
1.教学科研人员考核以各级岗位教师的基本工作任务为依据,结合本人履行岗位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考核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育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对教师的考核应充分听取本人、其它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2.非教学科研人员考核以本系列各级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为依据,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服务态度、服务技能和廉洁情况。
3.师德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
五、考核等级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及不定等次、未考核两种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做到宽严得当、公平合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防止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送人情”等不良现象。
考核优秀等次的指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与非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比例来分配,两者不打通使用。教学科研人员的优秀等次指标,由学院统一掌握,不细分到各系。
(一)优秀: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工作成绩突出,教学和服务对象满意。
教学科研人员应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测评分位列教学科研人员优秀指标数的200%以内,且符合如下条件,可参与年度优秀等次考核。
1.有一门本科理论课堂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学时(以本科生院认定为准)
2.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任务要求(科研不能折算教学工作量)
3.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任务要求(教学不能折算科研工作量)
4.集体观念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各种会议、活动等。
非教学科研人员评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按时上下班,出勤率高;
2.服务意识强,工作态度好,师生满意度高;
3.责任意识强,履行岗位职责好,管理效益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
1.本年度工作量不饱满的;
2.本年度出现工作失职、管理失误的;
3.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的;
4.全年事假累计5天及以上,或病假15天及以上的;
5.科级干部的民主测评满意度(含满意、较满意)未达到70%;
6.集体观念淡薄,不热心公益,无故不积极参加集体会议、活动的。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师德良好,廉洁自律,业务熟练,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三)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内,或全年病假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周六、周日)。
2.本人完成工作量(不含请人代课)未达到各级各岗位规定的工作量二分之一的。
3.工作失职出现教学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服务对象不满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违反职业道德和师德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2.无故拒绝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4.工作严重失职,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其它严重责任事故的;
5.本人完成工作量(不含请人代课)未达到《岗位工作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量三分之一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五)不定等次:在见习期(初期)、试用期和学徒期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级依据。
(六) 未考核:由于被考核人员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考核,未填写年度考核表,造成单位领导无法签署考核结果意见。
(七)受处分人员及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六、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由本人如实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系、办公室考核。程序是:通报本年度教学、科研、绩效测评等情况和参加会议、集体活动记录;个人述职;相互评议;给出考核建议等次,对本系考核优秀人员排序推荐,各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填写基层单位意见。
3.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学院负责人填写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4.在学院网页和公示栏上进行考核结果公示,并公示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受理异议。各基层单位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等次,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向学院岗位小组申请复核。复核意见5日内通知本人,复议结果要填写《谈话记录表》,本人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申请复议。
6.学院向学校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7.学校下发年度考核结果文件。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优秀证书。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本人档案,作为学校调整其岗位、工资的依据,同时作为教职工聘期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发给考核优秀奖金。
以上细则由经济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3年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