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经2021年3月17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属于学院党委委员会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报告、方案等。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2.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政策和制度,以及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和重要人才使用等重要事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教职工考核、晋级、年终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涉及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与方针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3.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风学风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内部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5.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事项。
6.学院院训、院徽等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的重要事项。
7.学院先进典型选树、评选、宣传的重要事项。
8.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学院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四)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推荐以及按学校有关部门要求需要报送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学院立项的各类项目方案,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或重大变更的事项。
(二)学院0.5万元及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以及相应物资、设备的出租、转让。
(三)国内及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等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与地方政府、社会企业等开展合作办学以及接受捐赠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举办或承办的大型庆祝活动、会议安排。
(六)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单笔预算经费使用达0.5万元及以上的所有事项。
第八条 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定,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党委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学院党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经济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