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06 17:35:00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学院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使用公用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维修工程、服务和物资等活动,适用本细则。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院采购活动的领导和审议,学院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需说明单一来源的理由。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为充分体现竞争性,供应商或服务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条  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采购活动具体实施。有关管院领导为工作组组长,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员由学院办公室、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及纪委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院采购活动实行部门申报、分管领导审核、工作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程序如下:

    一、院内各办公室、系、所、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采购数量、参数及服务标准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

    二、党政联席会审议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学院办公室依据采购类别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四、学院办公室集中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或服务商报名。

    发布的采购文件应明确告知采购数量、参数、服务标准及采购方式等信息;供应商或服务商按要求递交采购文件,递交的采购文件须密封。

    五、分管院领导召集采购工作组会议,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

    六、党政联席会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

    采购经费达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采购经费低于5000元的采购项目,向党政联席会进行通报。

    七、合同签订。

    第七条  采购工作组应协助使用人或领用人做好验收及资产登记入库等工作,学院办公室做好报销付款工作。

    第八条  在采购工作中,不遵守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实施提醒、告诫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将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循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采购工作组负责解释。

 

                                                经济学院

                                            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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