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2 15:20:00

(经2018117日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根据学校“党委抓课堂”的要求、《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教〔201344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班主任(班导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制定经济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一、监考人员资格

考试监考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全院每位在岗教职工以及为担任学院本科生班主任的其他单位教师都有监考职责和义务。监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监考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监考任务。研究生、家属及退休和校外人员等不具有监考资格。

二、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维护好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按时、保质完成监考任务。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监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严格监考,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处理。

三、监考任务分配

学院教学办根据学期实际监考任务进行分配。班主任原则上要承担本班的监考任务,任课教师是所授课程班的第一主监考。扣除任课教师作为主监考以外的监考任务,其他非集中班级考试监考任务在全院教职工中以平均和轮流的原则进行分配,每人每学期至少监考2次。

四、监考事故处理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201677号)进行处理。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在考试环节中出现的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按情节分为如下两类:

1、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

1)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途擅离考场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迟到的衡量标准为《武汉理工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中规定的主、监考教师到达考场时间);

2)主、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2、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

1)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擅离考场20分钟以上(迟到的衡量标准为《武汉理工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中规定的主、监考教师到达考场时间);

2)主、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致使考场秩序严重混乱或同一考场被巡视人员发现3起以上(含3起)作弊事件;

3)隐瞒、包庇学生各类考试违纪行为;

4)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成绩而无法弥补。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

1)凡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均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2)凡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教务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4)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停课一学期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

5)近两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2次及以上者,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6)对于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研究,酌情扣除一定比例的效益津贴。

7)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学院(部),扣减其年终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分数。

五、监考费用

学院课程考试的监考任务(非任课教师),监考人员每人每场次(一般为2小时)发放标准80元。

经济学院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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