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规范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切实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结合经济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是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是党建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一条 党支部应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政策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事迹,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奋斗目标的认同感,增强党组织对广大青年学生的吸引力,启发和帮助学生主动、自愿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各支部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比例是对该支部和支部书记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条 当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派人与申请人谈话,组织他们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或马列协会的学习和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和考察,共青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第三条 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并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发展党员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对于拟发展的新党员的学习成绩作如下要求:入校以来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无不及格,或以往的不及格科目已经补考或重修及格。
第二条 对于本科生中拟发展的新党员的综合素质测评作如下要求: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前50%以内。学生支部要重点在获得校级及以上标兵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的班级发展党员,对这些班级学生入党的综测名次条件可在学生党总支指导下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对在社会公益事业、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本人在基础学科、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省部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而受到省级以上专门表彰的学生,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由支部向院党委专门报告并获批准后,可以发展。
四、发展党员主要程序
第一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后,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预备党员不能做介绍人)。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要进行指导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条 学生支部大会通过后,须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经学生党总支审议后报院党委审批,在审批前,院党委委派党委委员同申请人谈话,做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三条 院党委将经审批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和《发展党员备案表》一并报学校组织部。经学校组织部审查通过,填发《批准入党通知书》。
第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应给预备党员分配一定的工作,进行严格考察,并定期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党支部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再由学生党总支审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上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上报材料包括:报批接受预备党员时所要求的全部原始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预备期一年思想学习工作总结、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学生成绩表》(复印件)、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
五、发展党员工作落实措施和纪律
第一条 不得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
第二条 不得搞突击发展。
第三条 不得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或因个人之间的矛盾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之门外。
第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院党委不予批准,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 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认真查处,对有关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者要报学校纪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经济学院党委。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