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党建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组织建设,规范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属党组织使用党建经费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是指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师生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经费是指学校党委组织部下拨的各类经费、学院党委获得的奖励费、保障党建活动开展须支付的学院发展费等。
第四条 党建经费使用由学院党委统筹,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做到立足基层、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学院党委书记为党建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党建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购买党徽党旗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 党建经费支出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本着安全经济便捷原则发生的租车费、场地费和资料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党建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党建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
第八条 党建活动管理。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编制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党建活动方案,经所在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学生党支部编制的党建活动方案,还需经所在党总支审批。
符合“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按《经济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应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次。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一)开展党建活动,应主题明确,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注重活动的庄重感。
(二)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根据活动任务紧凑安排时间。
(三)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四)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
(五)开展党建活动必须确保安全,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
(六)开展党建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要有报道、有记录、有总结。新闻报道要有图片,每个党员做好活动记录,各基层党组织做好活动总结,并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使用党建经费应主动接受学院党员师生的监督,在院务大会上公开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反本办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