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经2021年3月24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各项事业改革发展,依据《武汉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院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教代会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院改革、建设、发展,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竞争性绩效和津贴分配方案、教学科研考核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三)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学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党政联席会确定提交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从学院正式在岗的教职工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数30%,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代表不少于2/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任职条件:
(一)应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的利益,正确反映群众的呼声,表达群众的意愿,热心为群众办事。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能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会的活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就学院工作向相关领导或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若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学院、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撤销和增补:
(一)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或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名额可由所在基层单位补选。
(二)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不参加教代会工作及活动,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失去教职工信任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与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可按基层单位或几个基层单位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征求院工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涉及学院发展或者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提交教代会代表讨论的,可由院工会主席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临时召开。
(一)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表决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鼓掌等方式进行。大会通过重要决议、制度、办法、议案等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届满到期,无特殊情况应按时换届。
第十五条 召开首届一次教代会或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组,筹备工作组由党政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筹备工作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审查代表候选人资格,组织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选举教代会代表,现场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三)提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四)起草大会报告、决议(草案)等。
(五)拟定会议议程、会议指南;编辑会议资料;制作选票。
(六)负责收发、整理会议记录和代表提案。
(七)做好大会新闻宣传、场地、音响、票箱等其它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四)表决通过大会议程。
(五)表决通过增补代表名单。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鼓掌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一)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
(二)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
(三)工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报告》。
(三)根据大会安排,听取相关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六)院长反馈代表团讨论意见并提出原则性的答复。
(七)表决。对《学院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一般采取举手、鼓掌方式表决;对决议及有关议案须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八)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做好一年一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动员、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济学院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