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6 11:08:00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学院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经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工作之中,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一、组织领导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办公室、系各负其责。成立经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党委办公室。

经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

长: 杨文东

副组长:王仁祥

员:  王恕立 魏建国 沈春华 院党办主任 院行政办主任

二、责任范围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学生工作部门和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三)院长对学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系主任、各办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四)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全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五)学院纪委委员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

三、责任内容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校党委、校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协助校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配合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考核、推荐和任用干部。

(六)配合党委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工作,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七)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

(八)了解和掌握学院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积极主动做配合工作。

(九)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发生。

(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认真处理。对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或涉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十二)积极配合学校纪委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十三)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检查和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四、责任考核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办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下半年的自查结束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写出班子的自查报告,连同领导干部个人自查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限期整改。

五、责任追究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责任规定,学院党委应及时、认真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由校党委和校行政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于200511月制定,于200911月修订。

 

 

 

中共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委员会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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